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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00:00
来源:本站
玉林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会长负责制的决策机制作用,提高会议效能和效率,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玉林市慈善总会章程》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总会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会领导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负责形成重要决议、落实相关事项,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议事职责范围及权限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玉林市党委政府以及主管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定,通报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三)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全局性工作。
(四)明确资金审批权限,日常工作经费开支、救助项目、投资理财产品变更,按照金额实行分级审批,20000元(含)以下由分管副会长审批;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由会长审批;50000元以上经会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由会长签批。
(五)明确政府采购权限: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精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设区市、县(市、区)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设区市、县(市、区)为60万元。
本会按此标准执行。
(六)研究秘书处机构设置、任职、人员招录和工资待遇等方案。
(七)研究部署总会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任务,听取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八)审定需要提交到会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的相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荣誉副会长、荣誉会长称号。会员吸收审批授权秘书处办理。
(十)其他应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会议组成人员、会议时间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以下简称“会议组成人员”),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副会长)主持。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以请非会议组成人员的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对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秘书处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书面意见,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会长、执行会长及其他相关副会长。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一般采用现场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所作决议,必须超过实际到会成员半数同意方能通过。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七条 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参会人员应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会议研究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最终综合汇总确定意见为准。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与会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密。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会长办公会的组织、记录、后勤保障和会议纪要的编发等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会长或主持会议的执行会长(副会长)签发。
第十条 会议有关要求
(一)未经审定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不予临时安排研究讨论;
(二)会议议题,应事先做好周密的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四)会议纪要仅供总会内部传达,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与会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守秘密;
(五)会议内容需要公开报道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同意,并由会长审阅、签发。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玉林市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玉林市慈善总会第四届九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玉林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总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预算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总会一切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的预算由各项目部门负责编制,管理费用的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在每年年底前编好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经秘书处审议并上报分管副会长、会长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
第五条 预算内的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分管副会长、会长审签。需要追加的项目资金,由项目部门提出方案,经分管副会长、会长审批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审签后执行,并在下一次召开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六条 日常工作经费开支、救助项目、投资理财产品变更,按照金额实行分级审批:按照金额实行分级审批,20000元(含)以下由分管副会长审批;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由会长审批;50000元以上经会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由会长签批。
第七条 如需临时救助或遭遇重大灾害的情况下,紧急需要善款支出时,经预先电话请示分管副会长或会长后,方可提前支出,过后需立即补办办理资金流向审批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收到现金捐赠时应及时将现金缴入银行。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及时分配捐赠物资。
第十条 救助项目支出,必须与受助单位签订协议,项目的地点、规模、工程质量、完工时间等进行约定,并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督促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需临时救助的善款支出,以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合同为依据,受赠方提交申请,按照权限审批后发放。
第十二条 财务票据及印鉴管理。银行购买的转账支票等票据及各项社团统一票据,只限于出纳员保管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保管及领用。
财务印鉴必须由会计、出纳分开管理,不得一人同时保管本应由会计、出纳分别管理使用的印鉴,加强财务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十三条 现金和转账管理,严格控制现金开支,除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用现金结算外,其余开支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开支的由分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
第四章 工作经费的来源与支出
第十四条 总会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资助、从专项基金和专项捐赠中提取的管理费、会费等其他合法收入。
纳入总会财务的项目管理费一般按专项基金、专项捐赠等资金总额不高于10%提取,具体情况按各项目合同落实。
第十五条 管理费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行政办公支出、车辆运行支出、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以及宣传费等。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六条 人员工资福利的支出。员工工资、福利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补助按照约定执行,并按照《劳动法》规定,给聘用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第十七条 行政办公等日常管理费支出,必须坚持“预算在先,使用在后;先有审批,后有支出”的原则。
第十八条 总会使用的易耗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秘书处)统一采购配发。大宗办公用品的购置和预算计划外新增名目的费用支出,经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办公用品,财务要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入账并按规定办理折旧。
每年年终,办公室(秘书处)与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如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的,由办公室(秘书处)提出方案,交由财务部门核对并上报秘书长(含)以上领导审批后,方可列账报废,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差旅费支出。因工作需要出差,出差前要向分管副会长或会长报告出差任务、时间、地点,经批准后方能出差。因公出差原则上可将必需的差旅费借支,住宿、机票、车船票等费用,要求刷卡或电子支付,差旅结束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补助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经费支出。召开会议一般需经分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由相关部门做工作方案,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参加会议对象及人数,列明经费预算,由分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费标准开支,不得超标。会议结束后由经办人凭发票、并附上领导审批的方案及会议通知按审批程序审签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支出。负责接待的部门,根据需要接待客人的人数、职级,拟出接待的时间、地点、接待标准、陪同人数、需要开支金额等情况,书面报告分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后,按标准接待。
第二十二条 宣传费开支。主要用于总会各募捐网络平台的建设、项目的推介、门户网站等日常宣传及维护,免费向会员赠阅的报刊、杂志等印刷及相关材料的邮寄费用等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玉林市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玉林市慈善总会第四届九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