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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17:17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玉林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为改善民生服务,从而推动社会的公平、进步,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玉林市社会组织党委。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玉林市民政局,接受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会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凯旋路35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募捐善款,开展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任务: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慈善活动,扶助困难群体。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协助政府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发放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四)慈善救助。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在我市开展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珍稀动物和植物的人士、企业和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八)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
(九)指导工作。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会员单位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募集慈善资金,兴办各类慈善机构,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赈灾救济、扶弱济困、助孤安老等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愿为慈善事业作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会主任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如遇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会长审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本会经费来源于创始资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依据《慈善法》及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审批登记机关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玉林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薪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会办公室提交会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 2023 年7月6日经玉林市慈善总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玉林市慈善总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